士官转业评分细则2024如下:
一、服役年限计分
1、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二、奖励和表彰计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
4、残疾等级计分
(1)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三、艰苦边远地区等计分
1、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连续享受津贴1年(含)以上的计分。
(1)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每月分;二类区每月分;三类区每月分;四类区每月分;五类区每月分;六类区每月分。
(2)西藏地区:二类区每月分;三类区每月分;四类区每月分。
(3)海岛:三类岛每月分,二类岛每月分,一类岛每月分,特类岛每月分。
2、驻海外基地:仅限吉布提海外基地,每月分。
3、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4、烈士子女计30分。
上述情形累计计分,计分以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