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方面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犯罪情节及在犯罪中充当的角色确定其各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客主观方面指的是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2、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
(1)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3)主要形态:犯罪集团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一、认识因素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其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意志因素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盗窃共同犯罪怎么处罚
共同犯盗窃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中止怎么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罚,要是没有造成损害的话,则就免除处罚;要是造成了损害的话,那么应当减轻处罚。可见我国对犯罪中止是比对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处罚都轻的。【案例】2005年3月23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袁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末成。次日,邱某托人打来电话约定双方在县城一店内和解。当晚7时许,段某、陈某、曾某、袁某四人各带一把西瓜刀前往。在快到店门口时,邱某刚好从店里出来,段某见状走到一边,陈某、曾某、袁某三人则持刀上前追砍邱某,邱当即被砍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解析】就本案而言,段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事先和其他同案犯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达成意思一致,准备一起去实施犯罪行为,要对邱某进行报复,并同其他人一同携刀前往作案现场,段某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明显。之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虽自动退出,未亲手实施犯罪,但其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和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整个共同犯罪最终得以完成,并导致邱某死亡的重大后果,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因此,段某单个的退出不能影响整个共同犯罪既遂的定性。而且,由于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也就不存在个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不能片面将段某的行为独立于整个共同犯罪之外去分析。从因果关系方面来讲,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是共同犯罪的成员之一,事先参与了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谋划,并一起带刀前往作案现场,不能否定其与案发后果的因果关系,段某理应对其参与谋划的整个共同犯罪及其后果负责。当然,在量刑时应考虑段某自动放弃砍人的情节酌情从轻对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