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
3、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 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综上,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了三种,由此可见,我们拥有和行使政治权利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还在于维护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当我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受到了威胁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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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