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离婚再审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应写明如下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