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的适用范围是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档案法是国家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关于档案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律、通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档案法制建设是国家档案制度的基础,它作为我国档案事业管理的重要工具,是发展档案事业的根本保证。档案法律法规适用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档案实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再由各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