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作为“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来说,资金流出了必须做账,如果用收款收据、白条或是其他凭证入账,应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以“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以,新《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中虽然取消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但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还是要处罚的。“使用”既包括“开具”又包括“取得”,这样就可规范未取得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