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对方注销、撤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提供以下相关材料证明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公司要想相关支出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依法提供以上的证明材料,申请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