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监管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18日,《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发布执行稿仅在公平销售、费率空间及养老理财产品具体管理等方面进行个别修订。
在办法发布的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再次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账户性质是为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特殊需要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管理,并就与II类户区别事项进行例外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这个特殊专用账户,对银行而言意义重大:
1.与养老金账户唯一绑定并具备特定且重要的业务内涵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个人养老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个人养老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事实上,任何个人银行账户开立都需基于对开户人身份核实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个人养老金账户同样是基于个人身份证件的延伸应用,但与仅基于身份证件信息开户相比,不仅账户验证更加充分,更具养老这一特定且重要的业务内涵。
2.个人养老资金账户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基础设施”
从个人养老账户开立渠道来看,《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可“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即:商业银行是个人养老金融系统内唯一的个人养老账户开立渠道。因此,固老拉新不仅是商业银行参与养老市场并藉此争夺客户、吸引其主要业务和资金固化或迁移到本行的角力焦点,对于保险类、理财类、公募基金类等各类市场主体也类似,同类机构巩固自有客户、抢拉同类机构客户和业务过程中,引导客户开通所合作商业银行的养老资金账户,促成其进一步购买自营养老产品,也是固老拉新最顺畅集约的业务组合。
3.个人养老资金账户服务是商业银行全面触客构建养老基础服务体系和客户关系的良机
从养老资金账户开立关系上看,《办法》明确: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参加人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指定,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第十八条),参加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可以由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在职单位批量办理(第二十条)。即:商业银行将有机会直接服务参加人本人、参加人授权的代理人或参加人在职单位,其中蕴藏着深化客群识别、细化客户标签、完善客户画像、识别关联客户关系、挖掘关联企业和公私联动经营潜力、深化塑造养老基础服务、产品和经营体系等丰富拓展空间。
4.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养老资金账户连接金融体系发挥个人养老关键基础作用
商业银行以提供养老金账户和养老资金账户开立服务为始,在养老资金账户开立后,继续为参加人提供注销、变更、缴费、汇划、领取、信息查询及变更等账户类服务,和养老储蓄、代销养老产品(养老金保险、养老金理财、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以及个人养老金咨询等个人养老金服务,并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理财公司提供托管服务。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自身要积极获取个人养老储蓄资格尽早提供养老储蓄服务,同时要形成承载对接保险、理财、公募基金等公司,代销其养老类产品的基础能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深化服务、合规销售、稳健经营的体系化平台能力,在助力提升个人养老参加人自身对养老政策、养老产品专业认识的同时,发挥银行专业所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养老咨询服务,站稳金融服务专业性和人民性立场,推动构建现代化银行经营发展体系。
5.个人养老资金账户或将助力商业银行探索实现全线上开户突破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印发《办法》答记者问中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账户性质为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管理,与II类户的区别事项执行例外规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办法》中明确,商业银行可以基于相关有效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作为身份核验的辅助手段,为参加人提供在线资金账户开立服务(第二十四条),以及资金账户不受参加人持有的II类户数量限制,参加人缴费、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做必要账户变更,以及资金领取时,均不受II类户相应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或/和转出限制(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资金账户与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有关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由于养老金资金账户支持在线开户且具唯一性特点,以及作为特殊专用账户封闭运行特性,商业银行具有基于对参加人长期持续的服务观察和依法合规前提的数据采集及行为分析积累,实现依托资金账户进一步开立一类户的探索空间,乃至基于资金账户与参加人一对一强绑定关系,以个人资金账户为本,逐步彻底清理多头开户、信息不完整、不动、久悬等冗余账户,夯实防控风险的账户基础,同时释放为此付出的巨大账户管理成本,推动实现账户和账户管理这一“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升级升维。
此外,对于业态丰富的集团公司而言,依托银行板块个人养老资金账户,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供跨司业务和服务,还将为在集团体系内,形成成员单位服务经营合力,统一客户识别、数据存储规范、数据安全规范等提供了新的可能,也将有助于推动跨成员单位的服务流程打通和理顺、标准化跨司服务体验、整合营销协同等。简言之,具有进一步谋求协同深化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