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书记员回避的决定权属于谁?

律师回答
摘要:民事诉讼中,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回避制度保证公正审判,禁止与案件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审判和诉讼活动。适用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延伸阅读
决定民诉书记员回避权的归属及相关法律规定
决定民诉书记员回避权的归属涉及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当民诉书记员在案件中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的情形时,应当回避。然而,关于回避决定权的归属,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审判机关的负责人或专门委员会行使回避决定权。此外,相关判例也对回避权的行使提供了一定的指导。综上所述,回避权的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结语:在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执行人员。对于书记员的回避决定权归属,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常由审判机关的负责人或专门委员会行使。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公正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有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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