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电子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经可靠的数字签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
二、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