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1种疾病不允许辞退: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