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篡改病例可要求赔偿吗?是否违法?
对于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医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当对其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本起医患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是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
《民法典》规定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发生医疗纠纷时,针对医生篡改病历的做法,患者有权利索取病历复印件,可以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举证,也可向公安、司法部门独立的鉴定机构申请痕检鉴定。根据卫生部医政司、政法司联合下发的通知,凡是证实到病历被伪造过的,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其等级、责任具体另行讨论,该文件有待卫生部的证实和下发,对于医生的病历的规范也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医院试图以篡改或伪造病历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应当承担责任:
(一)医方提供的患者授权委托书、知情告知书、输血记录单、病案首页及附页、出院记录、出院证等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有伪造、篡改病历和故意隐瞒患者病情的情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方存在违法行为;
(二)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严重不足,未引起重视,入院时未给予抗感染治疗,之后频繁更换抗生素,后期未根据病情调整抗感染方案,导致患者感染加重,病情恶化,丧失最佳救治机会;
(三)医方选择手术时机不当,而且术中错误采取“自体输血”方式治疗,导致患者感染加重,最终无法控制;
(四)由于感染未得到控制,患者血小板呈进行性降低,多次达到危急值标准,医方未给予相应的处置,导致患者脾出血的发生,最后不得不切除脾脏;
(五)医方出具的患者出院记录提示患者出院方式为“治愈”,存在故意隐瞒患者病情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