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四个条件分别为:
1、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
2、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3、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4、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执行拘留的条件有: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2、需经院长批准;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