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不让直行的责任认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情况下转弯车辆全责。直行车具有通行优先权,转弯车应该让直行车。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特殊情况如下:
(1)灯头让灯尾。实际上指的是在十字路口时,先进入交叉路口的车辆有优先通过权。如果白车越过停止线通过交叉路口过程中,信号灯由绿变红,另一方向信号灯由红变绿,这时后进入交叉路口的红车辆,必须让行白车通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红车全责,白车无责。这种情况非常常见,但是责任如何认定,很多人并不十分了解;
(2)支线让干线。一般在大城市,道路都设有主干线和支线(联络线),所以,支线(联络线)上的车辆须给主干线上的车辆让行,就算是支线车辆直行通过交汇路口,也要让行主干线的车辆,不然发生碰撞,责任可是计算到支线车辆上;
(3)辅路让主路。这种情况可不少见,一般当主路车辆右转汇入辅路时,即使辅路车辆是直行状态,也万万不可抢行。若坚持抢行,一旦发生碰撞,辅路车辆可是负全责的;
(4)闯入导流带的直行车全责。在城市主干路上,一些并入主干路的辅路入口,都会有转向并入的导流带,而在入口之前也会有相应的导流带,引导主路车辆避让前方入口车辆。如果此时有车辆直行闯入导流带,与正在转向进入主路的辅路车辆发生事故,那么,闯入导流带的车辆,是要负全责的;
(5)有“让”行标志。路口都设置了“让”行的标志牌,遇到“让”行标志的路口,需要给其他路口并入或转弯的车辆让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