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规定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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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规定: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需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担相应责任。未签署者将受罚款。工程监理单位需取得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以他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监理工程师需签字方可继续工程。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由项目负责人等承担。
一、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实行的是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除了永久性标牌、信息档案等制度外,建设工程还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内容。此外,“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质量问题监理的责任有哪些?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可以看出,我国为了加强大家对工程质量的重视。对和建筑工程有关的主要负责人,如法定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检验人员都会将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也就是说,如果工程质量出现了什么问题,这些人是首先应该承担责任的。
延伸阅读
结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规定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材料供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终身责任承诺书。未签署承诺书将面临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等措施。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且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他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还应选派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重视,确保责任人在工程质量问题上承担终身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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