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所谓的担保,不论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将来债权人能够获得充分的受偿。因此,如果债权人通过起诉债务人不能获得充分受偿,应允许债权人再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以实现设立担保的目的,从而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_x000D_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_x000D_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_x000D_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_x000D_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_x000D_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_x000D_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