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市调整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制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为:
01 定额调整
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2元。
02 挂钩调整
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均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0.7%。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03 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继续完善退休人员高龄养老金增发机制,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高龄人员养老金。
【法律依据】:
《重庆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 55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适当倾斜。
1.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一是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