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一个星期休息一天合理吗
最常见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点上班到晚上5点(或6点)。但最常见不意味着不常见的就不合法,不少企业并非周六和周日休息,而是根据排班情况在周一至周日之间轮流休息,这同样合法;还有一些企业每天工作不到8小时,一周上六天的班,也是合法的。因为国家对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本身具有灵活性。
所谓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凡是在此范围内的,均属合法安排。即使不属于此范围内,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合同上约定每周休息一天,休息日不定。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要看工作每天的工作小时数如何。假设平均每天工作小时不超过6.67小时,那一周的工作小时数不会超过40小时,该条款不违法。如果每天工作小时超过6.67小时,则该工作时间设计是违法的。
至于休息日期是否应固定,国家没有严格限定,只要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即可。
二、怎么计算加班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单位要求员工一个星期只休息一天的,此时需要看实际一个星期上班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若符合则就不构成违法行为。现实中,单位要求加班是我们工作的过程中一般都会遇到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有不少劳动者会逆来顺受,但也有很多劳动者知道要维权。事实上,维权的做法是对的,法律支持并保护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