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国人离婚的,一般可以由当事人携带本人的结婚证、离婚协议、身份证(效通行证)等相关材料,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一个月即可领取离婚证。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确认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带哪些证件
协议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携带的证件有:
1、结婚证;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分居可不可以离婚?
当事人是可以以分居为由提出离婚的,但不是一定能离婚的。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如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且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一方瘫痪能不能离婚?
夫妻一方瘫痪能离婚的。若当事人能够就离婚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若当事人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