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纠纷
您好,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本人于6/25/2013年看中一间店铺门面并与承租人友好协商签订了转让合同(只有我们双方签字)。因为承租人与房东的合同特别约定了一条"在不损害房东的利益下,承租人有权转让",而且承租人是5/11就已签订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前3个月的租金,合同是签订当日生效的,但是起租日写的是8/01开始的,因为店铺开发商还未交房,答应是7/01交房给承租人,然后给一个月时间装修的。
于是本人就加盟公司签订了想要经营的小餐饮,加盟合同签订时间6/29/2013,加盟费7万元整。
7/01到期交房的时候,房东以各种理由不给钥匙,后几次沟通无果,房东有意违约,于7/09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给承租方,理由是合同尚未实际履行。
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利解除合同吗?如果真要上诉,我属于第三方连带的,我付出的加盟费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吗?
宜春律师为您解答:
1.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租金及利息。
2.你付出的加盟费不能主张房东赔偿。依据合同相对性,你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金及租金和利息,并且你的加盟费也不能主张,因为不属于直接导致的损失。
一、转让费是什么呢
所谓转让费应当是承租人将所租房屋转让给新的承租人。这里有二个问题要注意:一是转租人与出租人的协议中是否约定了有无转租的权利和转租人是否与房东有有效的合同,其转租期间不得超过转租人与房东的租凭期间。
如果房屋无装修(或不是租户出钱装修)、无设备(租户原来自购设备)、或无经营项目(指租户不把经营项目留下),一般不产生转让费。但新的租户如果急于寻找店铺,也可能愿意付出高于房租的代价,这部分也是店铺转让费。
门(面)店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是一种转让门店使用权而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技术上也分期交付),看起来其起意是下家弥补给上家因转让所蒙受的损失的补偿,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有“上家非法做二房东”之嫌。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地段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
目前法律法规方面尚没有可以依附的的明确规定能够干预此事,一般理解这是商业活动中“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只有通过转方和承继方自己讨价还价来定:需不需要转让费、付多少转让费。
正确的做法是,把店面业主请来三方一起协商、谈判。这里面就讲究一些谈判上的技巧。在事情议定后你一定别忘记与对方签定书面转让协议,并另外与业主(还要注意查询、督办一下业主方面该出面办理的店面租赁许可及转让手续)签订新的店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