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正犯一定是男性,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一般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例如甲女教唆乙男去强奸丙女,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一言蔽之,如果甲女强行与乙男发生了性关系,则甲女构成强制猥亵罪。另外,强奸罪的犯罪年龄段是14周岁以上的男性,而强制猥亵罪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行为人才能构成。
2.侵害的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妇女,包括那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即使该幼女同意,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而且对行为人要从重处罚。据前所言,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限男女,但必须是14周岁以上的男女。如果行为人猥亵的是不满14岁的儿童,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再构成强制猥亵罪。
3.侵犯的利益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被害女性对于性交的自主权和对性交条件的自主决定权(比如乙女同意和甲男去宾馆开房,但甲男却坚持在酒吧发生了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而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则是被害人的性羞耻心。
4.既遂的标准不同
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性器官的插入”,而认定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既遂标准则为“性器官的接触”。而强制猥亵罪的既遂在有些情况下甚至都不需要行为人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比如说甲强迫乙观看自己露私处,甲同样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的内在含义是行为人通过强制手段侵害被害人的性羞耻心,而不是行为人通过强制手段给自己带来性满足,所以强制猥亵的既遂标准有些情况下不需要行为人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其具体的表现手段有:直接对他人猥亵;强迫他人自行猥亵;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