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独资企业法律地位
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否能作为民事主体,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只看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而将企业人格和投资人人格视为一体,没有看到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这是不可取的。
法人说,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而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无法具体界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者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允许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承担象法人一样的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大概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要么把它归纳法人。但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获得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
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设立时的出资人不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者家庭共同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只能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2、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法律地位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4、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变通性
(1)、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上自己是老板自己也是员工。
(2)、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