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宁波参加社保套餐的外来务工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后,按国家规定符合宁波市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与宁波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职工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全部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2)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18%,其中雇主缴纳10%,雇工个人缴纳8%。
雇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实际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0%范围内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之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在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含60%)范围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