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提拔为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2)义务兵优待金由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发放优待金。其中,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放。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4)义务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5)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