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证人以外还有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于被害人大家都只清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并不清楚被害人的特征以及分类和权利等等。而且被害人和证人也是有有一定区别的。那么被害人分类及特点是什么,下面的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被害人的分类
我国犯罪学界较为通常的分类方法有两种:
1、无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
2、有错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思想作风的错误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错责相当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
4、有责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对犯罪起着决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种是基于被害人权益的分类,将被害人分为3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人身权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权力、人格权利、名誉权利以及性权利的被害人
2、财产权利被害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增值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管理权的被害人
3、民主权利被害人,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控告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特征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当事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法律规定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存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之中。《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做出专门的定义,但是结合其他条款,例如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等内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所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国家、集体也可能成为"被害人"。也有一些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财产等损失,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中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被害人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根据犯罪的成因和罪责进行分类,另外一种是根据被害人的权利进行划分,不同的条件下种类不同。而且被害人的特征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有着不同的权利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