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自合同签订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生效时动产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动产抵押合同。
一、抵押权与质押权要如何区别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有五个,分别是:
1、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3、生效条件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担保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二、不动产抵押权到期后,还有没有优先权吗
不动产抵押权到期后,没有优先权。如果房产被他人保全的,由他人依法将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清偿债务,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不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法规规定。
三、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四)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因此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