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予认定具体如下:
1、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订立之后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不论是否经过公证,或者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可任意撤销。
结婚前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