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上,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合法的协议管辖,则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如果没有协议管辖,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上,又需要区分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如果没有履行但是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与约定履行地一致,则由该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