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受雇采伐林木的,如果雇主命令雇工进行滥伐,不构成共同犯罪,雇工不承担刑事责任,雇主构成滥伐林木罪;如果雇工擅自在雇主制定的范围之外进行滥伐的,也不构成共同犯罪,雇主不承担刑事责任,雇工构成滥伐林木罪;如果在雇工擅自滥伐林木的过程中,雇主有放任或默许的行为,则雇主与雇工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滥伐林木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