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2015年4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规定主要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了企业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机制。具体来说,企业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风险评估、内部检查等制度;加强供货商和代理商的管理,建立并落实产品追溯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投诉,采取措施加以处理等。此外,《规定》还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并公开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