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住房公积金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2、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困难可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变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一般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1、住房公积金基数计算方法: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职工本人的一年工资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之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市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其它性质单位各为8%—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必须一致。外商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