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情况可以落户“公共户” ,有效期1年
六种情形包括:
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4.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5.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一个每个城市都有“公共户”,为的是解决市内户口待定人员,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或者因为婚姻变化,家庭矛盾导致户口无处落户人员,或者因为房屋被依法出售、拆迁导致无处落户人员,以及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但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人员等等群体的户口迁移问题。公共户人员在市民待遇上,与其他个人户的市民是没有区别的。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