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了,会产生如下的后果:
第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