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的三道防线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三条红线”:2030年前,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达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
“三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
延伸阅读
水资源保护的关键措施是什么?
水资源保护的关键措施包括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环境保护、推动水资源管理创新等。首先,要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其次,要加强水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改善水质,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此外,还需要推动水资源管理的创新,包括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强水资源监测和数据共享,推进水资源的跨界合作和治理。通过综合应用这些关键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确保人民的饮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结语:在实现水资源保护的过程中,确立了三条红线,即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用水效率两个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将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将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同时,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环境保护、推动水资源管理创新等关键措施也至关重要。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减少污染排放、推进跨界合作等手段,我们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确保人民的饮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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