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有一方不认同:离婚债务一方不同意,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使法院合理合法地分配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另一方不承认债务,但是,如果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或者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仍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