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为公共利益征收私人房屋的要对私人进行一定补偿。补偿的项目为被房屋价值;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与临时安置费用;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少于市场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