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增值税:
1.运输防疫保障物资免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防疫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2.捐赠防疫用品免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
4.境外无偿捐赠的用于防疫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代开货运发票0.5%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组织或机关,捐赠防疫现金和物品,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疫医院捐赠防疫物品,税前全额扣除。
3.防疫医务人员和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疫药品、防护品等实(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1.为生产防疫物资购进设备,成本一次性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组织或机关,捐赠防疫现金和物品,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疫医院捐赠防疫物品,税前全额扣除。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4.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5.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车船税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六、社会保险费:
二月份起免征、减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已缴,可退抵。
【法律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第三条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第四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五条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第二条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