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拆除没有补偿。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因此被称为乡产权房,又称小产权房。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小产权房,其实并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这也说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拆迁很难获得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