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押合同一般从成立时生效。但是质权的设立时间是:从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给质权人时设立。债权质押在成立的时后就已经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当事人没有办批准手续,或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未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会认定合同未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