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双耳听力损失91dB,是四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81dB,是五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71dB,是六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56dB,是七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是八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是九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是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