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当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出现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法定情形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