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_x000D_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x000D_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