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一般由公司财产清偿,股东不负责。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如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实的。公司成立时,由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注销,股东应当在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未清算注销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