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3年4月,左某与余某、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余某以46万元人民币将其个人名下的某市景湖春天豪苑花园20栋502号房卖给左某,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等额于交易房产成交价20%的(即9.2万元)。合同签订后,左某当即向余某支付3万元定金,同时按约定支付中介公司1.38万元中介费。其后余某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中介费。2013年9月,余某告知其不愿将房屋卖给左某。左某找到余某和中介公司协商,余某既不愿意继续按约卖房,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左某(原告)将余某(被告一)和中介公司(被告二)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一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万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9.2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一支付原告7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二返还原告中介费1.38万元;5、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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