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故意遮挡号牌、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不得在车辆上张贴、悬挂标识、物品,影响号牌、灯光、反光装置的识别,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号牌。”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故意悬挂机动车号牌,即所谓的“为悬挂机动车号牌”,则将被处以罚款500元,并记3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行为同时违反其他交通规则,比如超速、闯红灯等,那么还需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例如,如果同时为悬挂机动车号牌且超速行驶,那么将被处以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