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