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必须取消的概念
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大家一直没搞清楚,到底是什么权利,说法五花八门,是经营权?债权?综合性权利?所有权?没有定论。
如果看成是所有权,对于国有公司而言,公司有处分其全部财产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就衍发出这样的观念:公司本身可以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不受股东和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干涉。在公司内部,除了股东,就是董事、经理、监事、职工。那么当一个公司在进行私有化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职工阻碍,职工不愿意私有化——从法律上看,职工没有任何决定权,其要有,只能将其意见反映给人大,由人大来决定;一种情况,管理者(董事、经理、监事)等或阻碍或极力推动,如果卖给他们自己或其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他们可能极力阻碍——因为卖掉就没有腐败的机会了,如果卖给他们自己或其利害关系人,则极力推动。其实这个问题,如果没有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在这里,是多么简单的事情:股东说了算嘛,股东想卖就卖吧,股东代表是政府,由人大来约束政府行为就可以了。当然这是法人财产权给国有公司带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