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如果学区房属于某个中小学的划片范围内,且满足户籍住址一致的条件,那么适龄学生是可以就读这个中小学的。如果户籍住址不一致等等,即使购买了学区房,也不一定就能就读这个学区房对口的学校,是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的。
【法律依据】: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改革为主要抓手,系统推进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工作,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德树人,发挥招生录取改革的正面导向作用,引导树立科学育人观、评价观、选才观。坚持科学有效,建立健全多元综合评价录取体系,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坚持统筹兼顾,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学段、不同学校特点,系统设计招生类别和录取机制,统筹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改革。
(三)改革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基本建成具有上海特点、体现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为依据,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整合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健全程序规范、保障有力、双向选择的招生录取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评价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培养,破除唯分数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质均衡,兼顾各类型初中学校的发展机会公平;进一步促进高中阶段学校特色多样发展,深化高中育人方式改革。
二、主要内容
2022年起,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分为自主招生录取、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种类型。
(一)自主招生录取
1.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市特色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计划,面向全市范围内有创新潜质、学科专长、体育或艺术特长的初中毕业生。
招生学校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按招生计划1︰1进行择优预录取。预录取考生计分科目总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达到当年度相应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数合计不超过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6%,其中优秀体育学生、艺术骨干学生自主招生计划合计不低于该类自主招生计划的15%。试点“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普通高中学校和市特色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计划相较于当年度其他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占比可适当增加。
各招生学校制定自主招生计划,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各招生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水平和特色,确定综合评价内容,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查程序和录取结果。
2.中职校自主招生录取
中职校自主招生录取,主要招收技能水平高、职业倾向明显,有意愿接受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
中职校自主招生包括中本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中职校提前招生(需面试或测试的专业)等类别,各类别可同时兼报。
各中职招生学校制定自主招生计划,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
(二)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具体包括两类: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录取。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总计划的50%-65%。考生可以填报1个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志愿和1个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志愿。
招考机构根据考生志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计分科目总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进行排序,对达到“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相应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招生计划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招生学校结合投档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综合考查(满分50分,具体办法另行颁布)。招考机构将考生计分科目总成绩和综合考查成绩合成总分。其中,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录取,以区为单位,依据总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录取,以初中学校为单位,依据总分排序按计划录取。
具备获得名额分配到校计划资格的学校须为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填报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志愿的此类学校考生,须为其所毕业学校的在籍在读满三年的应届初三学生。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考生资格由毕业学校认定,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