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刑点定为三万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出现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起刑点定为三万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我了解到,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其他专家也表示,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应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序衔接。“司法解释使得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同时也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更为合理”。
二、“数额较大”明确为三万元起
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将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
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