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赔偿担保财产;
2、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最高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抵押不得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